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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车在高速公路超速10%以上不足20%处罚的法律依据

来源: 贵州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22-11-01 15:28:17 【字体: 】

  1.关于“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以上不足20%的交通违法”处罚的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为配套实施该办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关于下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公交管〔2022〕38号),调整部分交通违法的处罚裁量基准,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违法代码6093)”规定处100元罚款,不记分。2.关于“首次违法警告”的相关规定及条件。为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和精准执法,进一步提升执法效果。2022年5月9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2022年各地推进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公交管〔2022〕108 号)通知,以《交警系统改进执法清单》 形式,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交通违法代码:6093)”等列入“首次违法警告清单”。要求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对列入“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的违法行为,拟给予警告处罚的,一律调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相关接口核查,由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当事人自助处理“首次违法警告清单”的违法行为,一律调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合相关接口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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