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

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凯发k8国际首页
当前位置: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凯发k8国际首页>资讯>凯发k8国际首页的公告

《贵阳贵安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贵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1-04-30 13:51:38 【字体: 】

  为切实保护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为鼓励公众参与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贵阳贵安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已形成了《贵阳贵安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5月18日前通过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反馈到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水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87989755
  邮箱:zhouheng@guiyang.gov.cn
  贵阳市公安局:联系电话:86797414(传真)
  贵阳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5806759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联系电话:85950005(传真)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5281859
  贵阳市水务局:联系电话:84405060(传真)
  附件

贵阳贵安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贵阳贵安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涉渔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禁捕水域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地笼网”“迷魂阵”等渔具渔法以及禁用禁止的钓具钓法的行为;
  (二)违法生产销售电鱼、毒鱼、炸鱼的工具、药物和“地笼网”等行为;
  (三)包括但不限于“三无船舶”、旅游船、摆渡船、乡镇自用船舶等船舶的涉渔行为;
  (四)违法销售、运输、储存、加工、食用长江野生鱼的行为;
  (五)市场主体以“野生鱼”“野生湖鱼”“野生河鱼”“中华鲟”等为噱头进行的宣传行为;
  (六)其他涉渔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行政拘留标准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标准的,奖励200元。
  以上举报奖励均限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实名登记,应提供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情形、违法证据等。在条件允许及举报人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举报人可对违法人员体貌特征、违法工具、违法行为、渔获物等进行视频及影像收集并作为举报依据。
  第四条  为方便举报人领取奖励,提高积极性,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之后,举报人可选择现场领奖、银行卡转账或通过主流平台进行转账等方式。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1.匿名举报不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2.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3.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4.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5.举报的涉渔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6.举报的涉渔违法行为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
  第五条  各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贵阳市城区包括观山湖区、南明区、云岩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他区(市、县)举报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负责落实,贵安新区直属四乡举报奖励资金由贵安新区财政负责落实。
  第八条  举报受理流程: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受理举报信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区域、性质、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或者转送相关区(市、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政、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查处。举报电话: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举报电话(传真):0851-87987235,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公务邮箱:nyncjbgs@guiyang.gov.cn
  第九条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受理核实确认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分办到其他区(市、县)的举报线索,由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返回顶部】
上一篇: 关于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公安分局入驻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的公告
下一篇: 《贵阳贵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长效监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