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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公安局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来源: 息烽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3-09-12 10:29:53 【字体: 】

为加强我县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东至县委党校,南至苗姑娘食品厂,西至团圆山山脚,北至蚕桑坡武校及西山镇政府所在地)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的息烽县恩吉尔宠物诊疗中心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地址:永阳街道办事处县府路泉都花园1层1-5号。县农业农村局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四、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违反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饲养人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息烽县公安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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