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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4-02 15:13:51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信访工作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化解信访矛盾,增强信访工作公信力,制定《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听证办法(试行)》)。

  一、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明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信访条例》明确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建立信访听证制度。
  2020年以来,省委高度重视制定出台《听证办法(试行)》工作,将其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并作为重大改革项目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时光辉领衔推进。按照省委要求,省委信访局专门成立起草组,采取向外省了解学习和省内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边调研边收集查阅资料、边组织起草工作,于2020年5月形成《听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研究和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形成送审稿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于2021年5月1日印发施行。
  《听证办法(试行)》深入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的要求,对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框架内容
  《听证办法(试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穿其中。《听证办法(试行)》共五章32条,第一章总则为第1—3条,包括信访事项听证的目的和概念;第二章听证的范围为4-5条,包括适用信访听证的情形和不适用信访听证的情形。第三章听证参加人为第6—11条,包括信访事项听证参加人员的范围、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听证程序为第12—28条,包括信访听证的程序,信访听证中止、终止和延期举行的情形,听证报告的内容。第五章附则为第29—32条,包括经费保障、执行范围、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三、《听证办法(试行)》的目的、思路和特点
  《听证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信访事项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权益受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基本思路是:按照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便民为原则,让听证程序成为信访工作中促进公平公正、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性机制。
  一是明确规定了听证机关、听证申请时间、听证范围、听证目的等。根据《听证办法(试行)》的第二条“  信访事项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对信访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等进行陈述、质证、询问、辩论、评议的活动”,明确了举行听证的机关为“行政机关”,信访听证申请时间为“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听证范围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听证的目的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
  二是对同一信访事项申请听证的次数和办理的时限作了规定。《听证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明确,“同一信访事项原则上只举行一次听证”。第十五条“听证机关收到信访人书面听证申请后,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决定举行听证”,“听证机关应当自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听证,如信访听证参加人需就参加听证事项准备或补充材料的,准备或补充材料的时间另行计算。”
  三是对信访听证申请的提出,作了具体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信访事项可由信访人向正在办理该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也可由听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听证。”
  四是融入了一些便民高效、保障程序公开的规定。如: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由信访人口述,听证机关工作人员记录后信访人签字确认;信访人本人应当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的,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及与信访听证事项相关的人员参加旁听。
  五是融入了一些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的新成果和新理念。固化和提升一些实践中好的作法和经验,使之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和前瞻性。如: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应建立听证员库,听证程序可以中止、终止或延期,对听证机关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听证会结束后形成报告。要求详细表述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和参与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的简要经过、处理建议、听证结论等内容。
  二是明确了听证结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听证报告将作为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复核机关经过听证后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明确了经费保障。举行听证所需经费,由组织听证的机关在同级财政安排的该机关工作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2021年4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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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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