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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说明

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21-10-14 11:00:46 【字体: 】

  2021年4月30日,贵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04年4月22日由贵阳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年8 月2日经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并于8月9日公布施行,迄今已十七年。《办法》对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人身财产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出现了车辆爆发式增长、道路资源与通行需求不平衡等新情况、新问题,给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难度,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修改。
  (一)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
  道路交通安全,既是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又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创新和农村交通安全治理作出部署,省政府对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提出要求。市委、市政府亦将交通安全治理作为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作出安排。因此,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涉及的人车路及环境等综合要素的立法,充实、完善相关规范,既是贯彻落实上述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人民至上、排堵保畅、优化环境、回应关切的具体体现,并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
  经过深入调研分析梳理,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一是《办法》内容过于单一、原则,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措施欠缺,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缺项或者不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不利于交通综合治理。三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缺乏统一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的主体、程序、措施不明确,有的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未实现“四同时”导致安全隐患甚至交通事故,有的公交站点及其停靠车辆线路、慢行交通设施等设置不科学,不能满足安全畅通需求。四是客货运汽车超载、乘客干扰公交驾驶、共享单车管理不规范等影响出行安全和交通秩序,“三车”乱停乱放、违法行驶、违法载人载货等乱象突出、安全隐患大,一些重点场所周边交通拥堵严重,住宅小区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清、秩序混乱。五是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措施和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效能的力度不够,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管理职责不清、措施欠缺、安全隐患大,“路长制”和“两站两员”建设措施不够、落实不力。六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等候处理和事故深度调查的具体要求不明确。
  (三)补充细化上位法满足道路交通综合治理
  虽然国家和省的有关上位法对道路交通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范,但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执法中相应措施较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重点解决道路交通规划管理、“三车”治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新业态安全隐患、重点场所治理、城乡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规定相应制度措施,补充和细化上位法规定,衔接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并总结提炼实践中的成功做法予以固化,以较为系统的规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化综合治理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综上,在综合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以及全面评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十分迫切必要。
  二、制定过程
  2016年,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作出决定将《办法》等5部地方性法规列入专项修改。2019年,贯彻专项修改决定精神,将《办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调研类项目开展了立法调研。2020年将《条例》制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2020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8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的初审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监察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通过贵阳日报、贵阳晚报、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委办公厅及市全面依法治市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市司法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法工委组织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市司法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条例》草案再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2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
  二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二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分析研究,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在常委会副主任卓飞的带领下,法工委组织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于2021年4月7日至14日赴苏州、扬州、沈阳和济南等市进行考察学习。其间,还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并请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从我市实际出发,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反馈的各方面意见,合理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再次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并深入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2021年4月16日,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同意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4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9次主任会议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决定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向市委作了专项报告。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交通参与、通行条件、通行规定、事故处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3条。现重点说明以下问题:
  (一)关于法规体例
  本次立法,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立新废旧的方式,从综合治理、规划建设等顶层设计切入,对涉及的各级各部门职责、规划建设、车辆与交通参与人、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按照全国人大、省人大立法技术规范关于“条例适用于对某一方面的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的规定,法规采用“条例”的体例,以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突出人文关怀,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和“服务”,规定相应交通治理措施的制定、交通设施的建设等以方便群众出行、保障出行安全为出发点,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体现人文关怀。如,在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遵循有序、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体现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科学管理和人文关怀的理念,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交通参与人的意见。在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已建城市主干道能够满足设置非机动车道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在第三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组织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的设置进行评估,听取吸纳公众意见,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整。
  (三)明确公交站点停靠和专用车道使用
  为更好地服务民生,提高道路及其设施的使用效率,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车辆如何借用公交车站点停靠,以及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作进一步的明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应当在站(点)一侧依次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设有港湾式站(点)的,依次排队靠站(点)停车。其他车辆不得挤占公交站(点)。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应当即停即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允许在特定路段、时间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其他车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
  (四)审慎设置相关禁止性规定,完善文明驾驶机动车行为规范
  针对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在设置相应禁止性规定上,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并借鉴外地发达城市的经验,经反复讨论和多方征求意见,确定为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使用头戴式耳机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其中,明确要求不得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一是根据执法实践,考虑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对安全驾驶的影响。二是学习借鉴苏州市、南京市、西安市等外地城市的做法,确定高度为四厘米以上。
  鉴于文明行车是对驾驶人员的基本要求,针对现实中有些车辆行经低洼积水、泥泞、扬尘等路段时,不主动减速,导致污水等飞溅行人或其他车辆的情况,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经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在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明确要求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以此充实和完善文明行车的行为规范。
  (五)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的交通组织进行明确
  考虑我市作为省会城市,举办各种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较多,城市建设中大范围施工现象也较突出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下的交通组织,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采取疏导管理措施,保障大型运输车辆的通行,《条例》第三十二条专门作出调整,明确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邻区域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六)对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规范
  鉴于广大驾乘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关注度较高,从我市实际出发,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外地经验,《条例》第五十条等专门对我市的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的相关活动进行规范,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禁止停车路段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路段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同时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固定式和移动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分析研判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对违法信息量大的情形,应当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提示宣传、勤务管理和现场执法。
  (七)将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路长制管理,规定“两站两员”工作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发〔2012〕30号、黔府办函〔2019〕123号、黔府办函〔2020〕36号文等,对“路长制”和各级政府负责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提出了总要求,规定了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县、乡、村农村公路路长)管理机制和相应的工作职责。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地区公路事业迅速发展,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交通安全管理薄弱的问题较为突出。为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服务管理,做好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的衔接,并将我市开展此方面的工作经验予以固化,《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路长制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乡(镇)交通管理工作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分别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加强督促检查,保障交通安全有关工作正常开展,并明确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八)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大数据应用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优势,把大数据应用到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中,进一步体现立法的贵阳特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智慧交通,完善相应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道路交通数据深度应用,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等,推进公安交通、交通、应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道路交通数据实现共享。鼓励、引导和规范相关行业、企业利用大数据手段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服务和管理。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驾驶证管理、路面执法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能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件、标志、凭证的,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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